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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初审 |
| 来源:长沙会议网-长沙会议公司-湖南长沙会议会展服务公司 |
编辑者:长沙会议网 |
浏览:2 次 |
发布:2015-12-05 11:19:11 |
长沙晚报讯 (记者 周小华)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据《办法(草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至2014年底,已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31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94个、代表性传承人970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706个、代表性传承人2446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
《办法(草案)》提出,对非遗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较完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办法(草案)》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根据《办法(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组织专家定期考核传承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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