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八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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