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欠薪入刑”案件。
吴某系长沙市雨花区某酒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该酒店期间,共拖欠酒店158名员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2013年3月13日,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吴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3年3月20日前支付员工工资。不过,吴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员工工资,而且还逃匿了。2013年3月26日,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对吴某网上追逃。
案发后,在吴某的父亲以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后,酒店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垫付资金,发放了所欠员工的全部工资款。2013年12月6日,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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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长沙晚报